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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现在,你能被海外那家银行识别为中国的税收居民了,它将会把你的信息转交给了中国税务方面,你就必须得按照中国方面的规定上交税收了。
同样的道理,如果你是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你储存在中国的收入也会被中国方面告知当地税务机构。
连瑞士政府也公开声明支持,一向以绝对保密为传统的瑞士银行,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提交国外客户的账户信息。
这样互通有无,偷税漏税、资本外流就不再可能了。
万以上账户明年先被查
目前已有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我国也于年9月承诺将实施该标准。根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规定的流程,调查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而面对这样一个浩大的工程,中国税务方面也要一步一步来。
按照中国签署此标准的时间表:
1---年1月1日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万元)的尽职调查
3---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4---年9月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到底怎么换?一张图清晰告诉你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
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
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具体过程如下图所示:
明年起开户前均需填写声明
这个就不仅仅关系到那些开设海外账户的人啦,每一个在中国银行开户的人都要注意了,从明年1月1日起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
这意味着中国税收居民也应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但仅需在声明文件上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一旦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中国金融机构是不会收集和报送其相关账户信息的,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据介绍,由于在中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客户体验不会有较大变化。
这,意味着什么?
来帮大家梳理一下,这些信息到底意味着什么?
近期国税局两大动作:
国税总局准备在年内完成对非居民个人和企业金融账户加总净值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尽职调查。
今年国税局大举招人,占国考总人数65%。这应该是未来几年开征各种财产税的前兆,个人综合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房地产税都会接踵而至。
中国的富裕人群,未来会像海外的富人一样,更加需要各种税收和理财的规划。
未申报境外收入的法律后果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所得进行征税,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一直以来的一个非常明确的原则。因此,认为中国税务机关现在才开始对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是错误的。中国个人的境外所得未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更多是一个实践中税收征管能力的问题。
在多边税务情报交换之前,中国税务机关由于难以获得中国个人的境外信息而无法对其进行追缴。而《多边自动情报交换协议》是主动进行的、无需提供具体涉税理由的情报交换。
这是国际税务历史上的一次变革,是在G20推动、OECD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新的国际税务秩序。其将赋予参与国家的税务机关与跨境逃避税斗争以“利齿”。
对于许多中国富裕人士目前采用的简单税务规划手段,将来将不再适用。
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如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因而未在中国纳税,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叫“偷税”,须就未申报金额缴纳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须就未申报金额每年缴纳大约18%的滞纳金。而且,这些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税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对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金额等可能会做出不同规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尽管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从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打击偷税漏税、资本外流的决心。但是,这样做的实际效果还有待检验。
事实上,从美国的经验来看,虽然有严格的法规和惩罚手段,但是通过资产转移来避税的现象仍然严重。
就拿苹果公司来说,在海外账户的资金约达亿美元,如果这些钱美国政府都要追查税款,那么苹果至少要补交亿美元。
美国前强企业在海外账户的资金约为2.1万亿美元,这么多的钱,不是美国政府不想要,而是大企业早就用严丝合缝的避税方法进行了合法避税。强企业中,近四分之三在百慕达、爱尔兰、卢森堡及荷兰等国家设有避税子公司。美国政府也只能“望钱兴叹”。
至于中国政府将如何联手世界,对非法逃税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未来的成效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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