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关于兴仁镇刘玉凤在天涯社

针对张成忠妻子刘玉凤贴中提出问题的回复意见:

1、针对刘玉凤提出的“他们解除承包合同、撤销枸杞基地项目备案通知书的理由是承包土地属国家级公益林地,这个谎言被我们揭穿、这一事实根本不存在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枸杞项目备案通知和《集体荒地承包合同》还有没有效力?”的问题。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复意见为:年9月9日,兴仁镇人民政府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成忠签订的《集体荒地承包合同》,该案尚在法院审理之中,该合同是否有效具体应以法院审理确认为准。

2、针对刘玉凤提出的“经各级政府层层审批、林业、土地部门证明、备案,认定承包地为荒草地后签订的承包合同,我们依合同开发,违反了那部法律?有效的合同不保护,反倒以根本不存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对我们打压,《森林法》等系例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登记的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明知林业机构在没有林权证书,没有土地使用权,却违反对其保护,他们保护的根据是什么?而且,在林地认定方法上,判决书公然违反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行政法规,反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他们认定林地,强力加以保护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

3、针对刘玉凤提出的“而判决书却看不到枸杞基地建成后,对承包土地林业种植条件的极大改良与提高,只认为进行枸杞基地与配套设施建设,与在林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性质一样,进行枸杞林地建设使原来低矮灌木的防护功能灭失,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判决书对枸杞林属于茄科灌木林的科学分类于不顾,竟然违犯《森林法》经济林是森林的一大种类的规定,认为经济林建设不是林业生产、进行经济林建设仍然会造成原有防护功能灭失。让他们说明,枸杞基地建成后,由于人工培育、灌溉林业种植条件能否提高,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使林业种植重要任务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程度?为什么种植枸杞林地是改变土地用途、枸杞林生产不是林业生产?”的问题。

对第二、三个问题回复意见为:年12月21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张成忠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一审判决后,张成忠因不服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尚在审理中;针对张成忠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具有违法之处,只能待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行政权不能干涉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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