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执行难追到天涯海角,只为追回申请

5月4日,五一小长假期间,

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发布的一张截图格外引人注意。这是该院执行干警陈志贤在朋友圈晒的一张导航截图,配文写着:真的是追到天涯海角.......

为了一名“闪现三亚”的被执行人

一千公里的路程

16小时的日夜奋战

最终将被执行人顺利控制

▼▼▼

义不容辞、刻不容缓!

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牵动着执行法官的心?

涉民生案件事关群众生存利益,法院执行刻不容缓

据李俊俊法官介绍,这是一起涉及交通事故的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熊某成原本有着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作为独生子女抚养着双亲,却因为交通事故致残,其中一处五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该案涉及被执行人众多,其中,邹某帅作为第一被告被判赔偿96万元,第五被告区某明、第六被告深圳某金融公司惠州分公司被判连带赔偿约42万元。年6月法院判决生效后,邹某帅、区某明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详细案情看这里↓

年1月,第一被告邹某帅无证驾驶一辆小汽车(已被另案追究刑事责任),超速行驶至西枝江大桥上,与原告熊某成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弃车逃逸,原告住院天,产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约万元。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笔录中被告人供述,第一被告并非车辆所有人,车主是第二被告黄某,黄某曾给小车购买了第三被告平安保险的交强险及万元商业险,后为了借4万元将车质押给第五被告区某明(本次执行对象),第六被告深圳市某金融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在笔录上也表示车辆是通过公司介绍抵押给第五被告。然而在法院庭审时,第五被告却辩称自己受到第六被告负责人的指使,作了假口供,案外人曾某(第六被告的公司员工)也表示车辆是抵押给公司并受公司管理,而第六被告负责人辩称,车辆是通过公司交接出去的,公司并非抵押权人。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一被告、原告各自承担80%、20%的责任。事故发生于车辆被抵押期间,第二被告虽为车主,但丧失了对车辆的管理支配,无证据证明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虽在第三被告购买了交强险和万商业险,但第一被告是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第三被告事先已履行商业险的违法免责提示义务,构成免责事由,免除万商业险赔偿责任,需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五被告、第六被告负责人的陈述出现矛盾,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排除肇事车辆由第五、第六被告共同使用、管理的可能。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第三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第一被告邹某帅赔偿约96万元,第五被告区某明、第六被告深圳某金融公司惠州分公司连带赔偿约42万元。

年2月,熊某成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定性为涉民生案件,开启绿色通道,执行团队立即开展网络查控,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跟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团队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指挥中心申请协助。

执行“定位”显威力,执行法官“飘扬过海来看你”

今年五一假期趁被执行人出来“遛弯”之际,执行干警们接连两次找到本案的两名被执行人。

5月1日22时30分

惠城区法院执行局接到惠州中院统一执行指挥中心传来信息“邹某帅位于河源和平某地”后,立即组织执行干警连夜驱车公里,于2日凌晨1点15分将其拘回法院,由于邹某帅表示无法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实行拘留15日决定。

▲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5月4日19时

惠州中院又传来消息,另一名被执行人区某明在海南三亚一带出现,执行局立即讨论确定跨省出行方案,于是才有了本文开头的视频画面。

5月4日19点半,惠城区法院执行干警李俊俊法官等一行4人驱车前往湛江徐闻坐轮渡赶赴海南。

5月5日凌晨3点半,李俊俊法官一行到达徐闻县海安新港,准备坐轮渡前往琼州海峡对面的海口新海港。

点开看大图

5月5日7点,执行干警乘坐的“海棠湾”号轮船到达海口市秀英港,而后马不停蹄赶往三亚市天涯区。目的地公安民警已根据惠城区法院请求协助对被执行人区某明布控。

5日上午11点,历经16个小时穿越11个地级市,执行干警在海南省公安厅、三亚市三亚港公安分局的协助下,顺利将区某明拘传,执行团队才算松了一口气,稍作调整后“带人”回程。

当大家都沉浸于欢庆劳动节的愉悦时,惠城区法院执行局却丝毫没有松懈,紧盯案件随时待命。惠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志强表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是每一个法院人心尖上的事,惠城区法院始终坚持“穷尽所有手段维护群众利益”“天涯海角也要追到你”的顽强拼搏精神,不放过每一个企图成为“漏网之鱼”的被执行人,决不让群众手中的判决“打白条”!

来源/惠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ms.卢

编辑/月半

校对/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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