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涉及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公告汇总

五矿发展与阿里设立合营企业涉嫌违法被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年5月,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五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年11月,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入股五矿电商,增资后五矿电商系五矿发展与阿里创投、北京海立云垂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营企业,各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6%、44%、10%。年12月,阿里创投将其持有的五矿电商44%股权转让给易大宗(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五矿发展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通知书》(反垄断调查[]号),因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五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龙腾数科技术有限公司”)的交易涉嫌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ST斯太收到深交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

3月31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6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根据公司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年净利润均为负,导致公司年至年连续五年净利润为负,因公司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4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第号。根据《事先告知书》,公司年至年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已自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若公司披露年年度报告后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退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富临运业子公司收到5.16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于年5月16日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司分别于年5月18日、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关于子公司所涉G5京昆高速“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近日,遂宁公司收到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G5京昆高速(雅西段石棉县境内)“5·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核实,认为遂宁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给予遂宁公司7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恒生电子与远方信息业绩对赌补偿纠纷诉讼最高院立案审查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对赌补偿纠纷的诉讼案件。

公司于4月19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最高法民申号的《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远方信息因与公司等18名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9日作出的()浙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1、依法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民终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01民初号民事判决,提审本案;2、依法判决恒生电子向申请人交付远方信息股票股股份用以注销(如果任一申请人无法足额向原告交前述股份用于注销,则判令其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折算为现金补偿金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金=原发行股份的发行价15.04元/股×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恒生电子向申请人返还现金分红款判令公司向原告返还现金分红款.01元;

最高院已立案审查。

*ST大洲及子公司回购及补偿担保纠纷案结案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先生控制下企业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年5月将持有的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2.5%的股权以人民币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牛润瀛一号”)。之后由于恒阳牛业年税后净利润未达到4亿元的目标,陈阳友、瑞阳二号、刘瑞毅于年7月4日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鑫牛润瀛一号出具了《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承诺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元、业绩补偿款9,,元和约定的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等。

鑫牛润瀛基金、鑫牛润瀛一号诉称本公司于年1月19日为上述《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年3月19日、年3月23日就上述承诺函出具了《担保函》,为上述《承诺函》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均包括股权回购价款、补偿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年4月20日,申请人融盛和谐收到了仲裁委年4月19日下发的《裁决书》(()中国贸仲京裁字第号):

根据上述终局裁决,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天津恒阳、海南实业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在年及年因本案计提的预计负债(担保损失)将予冲回,预计冲回,,.11元,并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澄星股份贷款纠纷案一审被判决支付本金利息与罚息

招商银行与澄星股份于年3月24日签订了《授信协议》,总授信额度为1.5亿元,招商银行于年7月1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1亿元,于年7月2日向澄星股份发放贷款5万元,澄星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招商银行诉讼请求:1、澄星股份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年1月4日为元)、罚息(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2、澄星股份向招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截至年1月4日为元)、罚息(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5%上浮50%计算)。3、澄星股份承担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元。4、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澄星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年4月19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1、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计至年1月4日为元)、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复利(以O0元为基数,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2、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招商银行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计至年1月4日为元)、罚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复利(以元为基数,自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3、澄星股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4、澄星集团对澄星股份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5元,合计元,由澄星股份、澄星集团公司负担。

花王股份控股股东花王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

背景概述: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柳瑛、孙博真于年4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花王集团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6.68%的原始股,转让价格为0万元,受让方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由花王集团代持。年10月,陈柳瑛与花王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要求花王集团以11,万元回购公司部分原始股,占公司上市发行前总股本的3%。因花王集团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二)》的条款约定及时支付全部款项,陈柳瑛就余款部分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花王集团就上述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

目前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类别、交易性质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花王集团认为,其基于融资需求与陈柳瑛、孙博真签署前述协议。花王集团会根据案件沟通进展和法院判决情况,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下一步的还款计划。

*ST瀚叶与北京云图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就与北京云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3月25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京03民初54号)。

近日,公司与北京云图就上述诉讼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一)公司与北京云图签署本协议后,共同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并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

(二)公司与北京云图共同确认,双方于年4月30日、年1月31日分别签署的《天涯海角联合投资合同》及《天涯海角联合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于年4月12日解除,北京云图将公司在《联合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已支付的投资款人民币合计7万元退还至公司。

(三)公司与北京云图就本案及《联合投资合同》、《补充协议》再无其他争议,均不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中超控股在华融广东诉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此前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凯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谢岱、黄彬、黄润耿、中超控股及第三人深圳市华融鹏锦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案号()粤03民初号。

中超控股4月1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云投资控股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等其他被告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中超控股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ST群兴股东黄锐富再次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年4月19日,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接股东黄锐富先生函告,黄锐富先生于年4月15日、年4月16日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00万股和45.32万股。年4月6日至年4月16日期间,因民间借贷纠纷,黄锐富先生所持公司股票被强制卖出,共计减持公司股份.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

公司年4月16日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黄锐富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黄锐富先生在未事前告知公司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年4月6日至年4月14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黄锐富于年4月19日向公司补充报送了《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裁定书》[()粤执号之一]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亚联发展控股股东乾德精一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乾德精一及其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分别于年3月、7月及年4月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公司4月19日接到控股股东嘉兴乾德精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通知,获悉乾德精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将于年5月24日10时至年5月2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ST尤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

申请人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颜某刚(第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两起仲裁申请,仲裁案件号分别为()穗仲案字第号、()穗仲案字第号。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

(一)经各方确认:

1、在本案中,截至年1月29日,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租赁本金为42,,.81元,租息11,,.75元(含万元延付款),以上合计53,,.56元,此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一创恒健租字第-2号)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或承担的全部金额或费用;

2、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诺在年4月20日至年11月6日期间分期偿还本条第1款所列之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欠款;

3、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元。

4、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确认对本条所列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申请人同意:在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结清全部欠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如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中的还款计划,且有任何一起逾期超过10日,经申请人通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宣布本和解协议项下所有欠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

(四)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同意在上述还款计划中,有任何一笔延期还款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还款义务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按时偿还部分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ST华鼎控股股东三鼎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19日、3月23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义乌市人民法院于4月19日10:00至4月20日10:00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96%。

根据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网络拍卖竞价结果为:用户姓名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G于/04/:45:03在义乌市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壹亿零壹拾壹万玖仟叁佰元)。

东华科技就黔西化工拖欠项目工程款起诉

年1月,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黔希化工签订了《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开车服务)总承包合同》及合同附件。其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对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及金额进行了约定。

年,因黔希化工资金困难导致项目建设暂停。年,双方达成复工协议并复工建设。年5月,项目装置打通生产流程并产出产品。双方就项目实施与运行过程问题进行多轮谈判,于年8月就项目闭口价部分签订了合同竣工结算书,闭口价部分的结算价为,.12万元。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已按总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移交验收手续,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黔希化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拖欠本公司工程款32,.54万元(闭口价部分)。期间,本公司多次向黔希化工进行催要,但黔希化工仍未支付所欠工程款。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本公司承建的黔希化工3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开车服务)总承包项目工程款事宜,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本公司接到通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诉讼移交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4月19日,本公司收到郑州中院寄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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